(二)签订相关协议。同梯号业主同意增设电梯初步方案后,可签名授权建设单位代为办理审批手续。
(三)方案审批。在业主对初步方案能够达成共同意愿的情况下,将拟增设电梯的设计方案向相关主管部门送审,并同步向消防部门报备审核。涉及供水、供电、煤气等,相关部门应简化审批手续,并减免费用。
(四)委托设计。建设单位应委托该住宅建筑原设计单位或不低于原设计单位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设计,设计单位应对楼房加建电梯的结构性能保障负责。
(五)委托施工及监理。申请方要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施工监理,建设单位要对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施工过程中负责。
(六)检测验收。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施工安装,应当符合特种设备监察相关规定要求,由具有相应资格的机构进行检测,经检测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七)项目验收。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要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共同对施工项目进行验收并向质监部门办理电梯使用许可手续。
(八)既有住宅增设电梯仅作为原住宅建筑垂直交通系统的补充,由此增加的建筑面积不进行产权登记。相关房屋产权证发生转移时,受让人自该房屋转移登记之日起,享有和履行原改造协议约定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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